一、《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概述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全称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也称之为FORM B。
《亚太贸易协定》是我国加入的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现有六个成员国: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从2006年9月1日起,《亚太贸易协定》启动*三轮降税。此次关税减让享受优惠和**税率的产品包括农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和汽车及其零件等。其减让的商品范围和优惠幅度相比以往都有大幅扩大,将有利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经贸往来,加强区域间合作。
2006年9月1日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等4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不等。“优惠幅度”指较惠国税率和同类产品优惠税率之间的百分比差,而非这两者之间的差。成员国之间的进口商凭借亚太产地证根据产品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关税优惠待遇。
(一)签证国家
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简称《亚太证书》。
(三)签证产品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亚太产地证-FORM B
二、FORM B申请书
书面申办亚太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
电子办证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FORM B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亚太证书编号需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B”,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 B08470ZC20390038。
四、FORM B证书填制
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时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二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较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三栏:
官方使用栏的填写方式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四栏:
运输方式与路线栏的填写方式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五栏:
注明货物的四位数H.S.编码。
*六栏:
注明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二页,依此类推。
*七栏:
货物描述、包装数量与方式栏的填写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八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A”。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非国产价值成份<55%,填写字母“B”加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40%)。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国产及成员国累计价值成份≥60%,填写“C”加原产于成员国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C”65%)。
(四)符合特定原产**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该项主要针对不发达出口申报的产品)
*九栏: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六栏的H.S.编码、*七栏的货物描述、*八栏的原产**准及*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十栏:
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
*十一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十二栏:
填制签署日期,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五、FORM B证书申办时间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逾期机构不再接受证书的签发申请。已出货3个工作日内的证书采用倒签的形式,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可与实际出货日期一致,*加盖后发印章。时不需提供提单等有关单证。
六、FORM B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更改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七、FORM B补发,证书的签发
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办理补发。补发证书签证按普惠制补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八、FORM B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九、直运规则
产品必须符合亚太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经中国香港、中国澳门转口至各协约国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十、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